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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注销前必须要注意的四大涉税要点(三)

时间:2020-07-12 点击:270次

三、注销前这些涉税细节可能被忽视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案例

某贸易公司A成立于2011年2月,期间有少量业务发生,于2016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案例分析:企业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税的行为,一是购买房产或者租赁房产行为,二是登记注册资本行为,三是设置账簿的行为。因此在注销阶段,无论企业业务量的大小,都要注意企业是否为上述应税凭证贴花。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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