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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北京高院终审判定华润豪景酒店侵犯了华润集团商标权——两家“华润”的最终对决

时间:2021-04-06 点击:1459次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集团)是一家知名国有企业,其拥有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因认为天津华润豪景酒店(下称华润豪景酒店)在企业名称、酒店经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华润”字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润集团将华润豪景酒店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润豪景酒店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华润豪景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有业内专家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注册和使用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使用近似的企业名称进行“傍名牌”的案例,法院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的审理思路。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其在选择企业名称的时候应尽量合理避让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以避免产生权利冲突。

  擅用“华润”引发纠纷

  华润集团系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多个行业。华润集团前身为1938年在中国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

  华润豪景酒店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美容服务、足底保健服务等。

  华润集团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华润”字号自1948年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华润”商标,属于在不相同的服务上复制模仿“华润”驰名商标,故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且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故应当对华润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基于此,华润集团将其起诉至法院。

  对此,华润豪景酒店辩称,自己使用的“华润豪景酒店”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华润豪景酒店所经营的服务与华润集团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同样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华润豪景酒店不存在侵犯华润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基于此,华润豪景酒店在经营项目中使用企业名称和简化使用“华润豪景”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华润集团在经营过程中,既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又将“华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华润豪景酒店注册成立及开始使用“华润”标识之前,经过华润集团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华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此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曾先后认定涉案商标已构成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华润豪景酒店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车辆、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及餐厅物品上均突出使用“华润豪景酒店”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华润集团的涉案驰名商标建立联系。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华润豪景酒店在华润集团“华润”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从事酒店及餐饮行业经营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华润”字号,故意攀附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之商誉,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华润豪景酒店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华润豪景酒店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华润集团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华润豪景酒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润豪景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华润豪景酒店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20余万元。

  华润豪景酒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华润集团第一次遭遇他人侵权。在北京高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潍坊某公司因擅用“华润”标识,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须赔偿华润集团30余万元。

  “华润集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华润集团于2018年全资设立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由集团法律合规部归口管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创新推进集团知识产权工作集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郝继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华润集团将持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积极运用司法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工作中坚持自身维权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在方式上不仅限于诉讼,对于恶意程度、侵权情节较低的单位也会进行洽商或投诉。在维权对象选择上,集团将紧扣自身多元化业务,并重点肃清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消费、房地产、大健康等领域,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本报就该案联系采访华润豪景酒店,对方拒绝了此次采访。

  合理避让避免侵权

  由于我国对商标申请和企业名称登记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会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不法企业利用企业名称登记的地域性原则,故意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更是屡见不鲜。那么,相关从业者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对此,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确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即由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在此情形下,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需要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控,发现与自己商标有冲突的企业名称,及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争议,由监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对于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而言,在选择企业名称的时候尽量合理避让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以避免产生权利冲突。”张宏表示。

  此外,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利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补充到,近年来,知名企业商标字号被冒用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相关企业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学会对自己的品牌形象进行保护。比如,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的唯一性和稳定性,并且提前考虑到将来可能会进入的领域,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建设自己的商标保护体系。此外,企业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尽可能地对已有商标,特别是与自身的产品服务领域同类或者近似类别的商标进行检索,尽量避免注册与他人在同类或者近似产品或服务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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